依交通部99年1月13日交路字第0990000402號函辦理。
- 於預定住宿日十四日前告知,可退還全額訂金。
- 於預定住宿日十至十三日前告知,可退還70%訂金。
- 於預定住宿日七至九日前告知,可退還50%訂金。
- 於預定住宿日四至六日前告知,可退還40%訂金。
- 於預定住宿日二至三日前告知,可退還30%訂金。
- 於預定住宿日一日前告知,可退還20%訂金。
- 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告知或怠於通知者,恕不退還已付之訂金。
- 更改住房日期:請於住宿日14天前中午12:00之前來電通知改期或保留(半年內為限)。
如未依規定時間告知,則依取消訂房規定辦理。
※ 如遇天候不佳或天災水患等不可抗力因素,道致航空司或船公司宣佈停航,可申請退費或延期。